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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官员腐败当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发布时间:2015-10-20 浏览次数:421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海南省东方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良海,近日因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淡化,疏于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管,被海南省纪委追责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经查,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李良海分管的东方市农业局、市农综办、市畜牧局等7个单位共发生17起违纪违法案件,党员干部1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4人被司法机关查处。

  主政官员因分管领域腐败多发被追责并受党纪处分,这在海南省尚属首例,在全国也不多见。今年初,中央纪委首次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进行专门通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道局所属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多次发生组织公款出国(境)游,超范围发放咨询费、评审费等严重违纪问题,长江航道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熊学斌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等8起案例被正式通报。

  “连带责任”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体现为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二是各级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监督责任,体现为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加大办案工作力度等。

  腐败分子必须为腐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各级党委纪委,则要为治下的官员腐败承担“连带责任”。如此“一案双查”、“双责并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能不断迈上新台阶,实现新突破。

  ——摘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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