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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融会贯通 强化三种意识

发布时间:2020-12-16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对颁布实施民法典高度重视,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民法典,注重融会贯通,通过强化三种意识,理解民法典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联系,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强化权利意识。民法乃权利之法,民法典是人民群众的“权利宣言书”。民法典各编体系的构建均围绕民事权利展开,对民事权利的界定、行使和保障等予以明确。善于运用民法典体现的权利意识,既可以拓宽我们的监督视野,也可以丰富我们的执纪执法手段。一方面,通过开展贯彻落实民法典专项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执纪执法实践中要进一步用好对腐败分子私权利依法限制的手段。同时,在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应保障工作对象的合法私权利,如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纪检监察机关就要严格运用和管理工作中获得的个人信息,避免随意运用和泄露而侵犯个人权利。

  强化规矩意识。民法是规矩之法,民法典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总规矩”。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既要监督保障公法意义上各种规矩的贯彻落实,更要维护和促进民法典所确立的各种规矩的落地落实。首先,纪检监察机关要监督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遵守民事规矩。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监察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能。公职人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是否遵守民法典所确立的各种规矩、规则,无疑是其道德操守情况的最好证明。比如有的领导干部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造成恶劣影响,不仅违反了民法规定,也一定程度表明其道德操守出现了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对其进行教育、监督,依法提出处置意见。其次,纪检监察干部要强化自身遵规守纪的意识。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既要合乎党纪法规相关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方法,也要遵守民法典确立的相关规范和规则,不得肆意而为。纪检监察干部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购买、租赁等民事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民法典的规定,不能将公权力凌驾于私权利之上,更不得以公权谋取私利,出现强买强卖等行为。

  强化诚信意识。诚信是民法典确定的重要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要强化诚信意识,以更好地履行职能职责。首先,把诚信作为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时,注重宣讲诚信意识。其次,严肃查处公职人员不诚信问题。公职人员要守信,群众才会信赖,党和政府才有公信力和执行力。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多次故意借钱不还,对于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对于失信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亮剑”,在公职人员队伍中形成讲诚信的良好氛围。最后,纪检监察干部要做诚信表率。“惟诚可以破天下之伪,惟实可以破天下之虚”。纪检监察干部手握执纪执法权,在工作生活中,更要讲究诚信,忠实兑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的承诺。

  (姚文胜 作者系深圳市光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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