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着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形势下,实施信用黑名单制度可以有效威慑失信主体,使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进而促使其自觉约束自身行为,不断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意识。
尽管设立信用黑名单具有必要性,但要指出的是,凡事皆需有度,切忌滥设信用黑名单。从各地各部门情况来看,有的地方将公园遛狗、偷挖野菜、骚扰动物之类的行为,统统列入“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在公开场合张贴公布;还有的信用黑名单管理者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不给被纳入黑名单者以申诉的机会。
无论行为人的行为与失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一概列入信用黑名单,这种做法值得商榷。说到底,相关责任人恐怕难脱懒政之嫌,若对此听之任之,信用黑名单的权威与效力未免会大打折扣。这不仅不利于相关领域问题的有效治理,还可能损及行政执法者及其部门的社会形象,而且还与依法治国精神相悖。
——经济日报